《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12月1日正式施行
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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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城河充分利用西安市再生水资源回用景观水体,同时积极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条件,实现再生水的综合、高效利用。 (资料图)
阳光讯(记者 王怡纯)12月1日起,新修订的《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
近年来,西安市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基准线,以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建设为抓手,紧盯河湖补水、绿化浇灌、城市杂用、工业生产、农田灌溉等五大领域,通过制度约束、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着力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新《条例》对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西安市深入推进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条例》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统筹推进非常规水资源配置利用设施建设和提质改造,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用水计划。
新《条例》明确,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新《条例》对制定节水措施和完善节水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国家机关、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机构以及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等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率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带头利用非常规水资源。
西安市相关部门应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调蓄、净化和利用等设施,加强雨水收集回用;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新《条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法律约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