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5年07月07日 字数:444
  致:陕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与我公司2012年6月签订的“骊山大环线—凤凰大道”《道路沥青路面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维修工程款(含芷阳二路、四路南段),审定结算金额467544.00元,已于2012年9月和2016年2月两次共支付300000.00元,由于资金及历史遗留问题,尚有工程款167544.00元未支付,依据签订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及实际施工人师安华向我司提供的相关注销证明和发出的商请函以及承诺书等材料表明,贵方已于2019年7月29日向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销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郭海鱼脑梗卧床、吐字不清等身体原因,已无法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亦无法配合办理与该项目剩余付款相关事宜。现与我单位签订合同的原委托代理人师安华,申请我单位支付尚欠剩余工程款至师安华本人指定的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账户,现我公司向贵方以登报公告方式送达,请贵方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如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相应意见或做出表态则视为贵方无异议,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任何法律纠纷等均与我司无关。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
  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临潼路桥项目部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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