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实施!

陕西出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025年04月09日 字数:793
  阳光讯(记者 韩冯盼)4月7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5月1日起实施。
  《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在设计要求方面,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和本省的技术标准。三层以下(不含三层)可以自主设计或者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设计图;三层以上(含三层)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
  农村住房占地面积与宅基地面积应比例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应精心调配空间布局,合理统筹主房、辅房、院落等功能。适应村民现代生活需要,实现产居分离、寝居分离、人畜分离和净污分流。同步设计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推动水冲式厕所入室。结合实际需要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地基基础、结构形式、墙体厚度、建筑构造等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施工条件。改建、扩建的农村住房应满足改厨、改厕、建筑质量、抗震防灾和消防安全要求。
  在建设管理方面,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宅基地,两年内必须开展建设。未开展建设或未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因特殊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经批准另址建设农村住房的,在新住房建成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在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放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房村民和承建方到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坐落、四至、界址等,明确建设要求。未经丈量批放,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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