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5年03月14日 字数:544
  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袁若水:
  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萍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由于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吴斌、张亚娟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股东未实际出资,作出(2019)陕04执异97号执行裁定,追加吴斌、张亚娟为(2018)陕04执28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吴斌、张亚娟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裁定生效后,吴斌、张亚娟与杨萍莉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及《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吴斌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辰路860号2栋20103室以及地下车库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偿还张萍莉2000万元债务,后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实际交付房屋,案件终结执行。在杨萍莉申请追加吴斌、张亚娟为被执行人一案中,吴斌用自己所有的房屋抵偿了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2000万元,但是,吴斌应当承担的责任是12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实际支付的金额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由于袁若水未向吴斌支付股权转让款,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后,吴斌曾多次到公司办公地点找法定代表人袁若水催要,但袁若水失联,无奈之下公告如下,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一周之内支付吴斌多给付的执行款800万元,若未能支付将依法追究责任。
  此致
  函告人:吴斌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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