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全力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
2024年06月24日
字数:909
阳光讯(记者 王怡纯)为应对夏季高温天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6月21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力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
《通知》明确,在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要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通知》强调,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15日至9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通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因高温天气下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因高温天气下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大对高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普及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下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通知》明确,在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要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通知》强调,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15日至9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通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因高温天气下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因高温天气下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大对高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普及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下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