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表决通过
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校园欺凌行为
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修订的《办法》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回应社会关注,完善制度措施,助力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水平。据了解,本次修订的《办法》于6月1日正式施行。
记者 韩冯盼
《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个体差异和个人隐私,了解、掌握其生活、学习、思想、社会交往等情况,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增强自理和自律能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同时,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及时沟通交流;接到有关单位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分析原因,积极采取干预措施。
《办法》规定,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发现的欺凌情形,并对报告的学生予以保护。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办法》还明确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将性教育写入法规,也是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亮点之一。针对未成年人对性知识了解不足,很有可能在遭受侵害后仍不自知或羞于启齿等情况,《办法》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增强未成年人防范侵害的意识和能力。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办法》要求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设置相应的权限管理、消费管理、时间管理等功能,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网络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
《办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虐待、胁迫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