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销售“肾黄金”获刑一年四个月

2024年03月14日 字数:638

  阳光讯(记者 熊玺 文/图)2024年3月12日上午,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并当庭宣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6000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没收并予以销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初,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租房屋、雇业务员,以电话推销、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老年男性销售男性保健食品。同年6月,郭某某为牟取私利,在明知无任何合格证明的“肾黄金”保健食品掺有对人体有害的药物成分,食用可能会引起高血压等疾病反应的情况下,仍通过他人及网络途径购进“肾黄金”,并将其作为赠品,与海绵体修复素、海绵体修复膏等保健食品进行搭配、捆绑销售。截至同年8月底案发时,郭某某共购进“肾黄金”750盒,已销售645盒,销售金额为47899元。尚未售出的105盒“肾黄金”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扣押的“肾黄金”中检测出保健食品中禁止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法院审理期间,郭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达4.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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