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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提示

不得发布夸大培训效果制造家长焦虑的广告

2023年11月08日 字数:646
  阳光讯(记者 杜丽芳)为加强教育培训广告监管,规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行为,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1月6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提示。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以及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
  教育培训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广告中不得含有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广告宣传应当理性客观,不得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学生或者家长的焦虑情绪。
  教育培训广告使用“升学率”“通过率”等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教育培训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