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新规来了,涉及婚姻登记、交通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

2023年06月01日 字数:275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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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一批新规开始施行。21个省份婚姻登记可“跨省通办”、扩大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试点、加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保障……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21个省份婚姻登记可“跨省通办”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授权,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21个省(区、市),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据悉,2021年6月1日起,民政部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5省(市)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开展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本次扩大试点后的21个省份将覆盖我国总人口的78.5%,能够基本满足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
  更多私家车新车可享受上牌免查验
  10项公安交管便利措施自6月1日起实施,涵盖车驾管办牌办证、城市交通秩序、事故和违法处理等。
  10项新措施分为深化减证便民、服务群众出行、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等3个方面,涵盖车驾管办牌办证、城市交通秩序、事故和违法处理、驾驶人教育审验和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等,进一步扩大改革惠及面,增进群众获得感、安全感。
  推出的3项深化简政放权、减证便民新措施,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更加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更好助力企业行业发展。一是扩大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试点。在10个城市11家生产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试点,新增21个城市18家生产企业试点新车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更加便利群众办理新车登记,更好促进汽车消费流通,助力汽车行业发展。二是实行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一证通办”。在已推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一证通办”基础上,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让登记、住所迁入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暂住地居住证明,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促进二手车行业发展。对已实施机动车总量调控政策的地方,仍按当地政策执行。三是便利军人换领大型货车驾驶证。在推行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免试换领小型汽车驾驶证基础上,对申请换领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服役期间具备一定大中型客货车安全驾驶经历的,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予以换证,不再需要参加科目三考试,更好服务保障退役军人就业从业。
  推出的3项服务保障群众便利出行新措施,进一步推进交通组织精细化、隐患治理精准化、事故处理便捷化,更好服务保障群众安全顺畅出行。一是优化城市公交专用道管理。二是增设完善农村隐患路段警示防护设施。深入推进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突出点段治理重点攻坚项目,联合交通运输部门以农村地区隐患突出的迎面相撞事故多发路段、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平交路口等点段为重点,强化交通事故原因分析,科学增设完善交通安全警示提示和安全防护设施,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更好服务保障农村群众安全出行。三是推广轻微交通事故线上视频快处。在全面推行轻微事故快处快赔基础上,首批在36个城市试点应用交通事故视频快处,基于视频通话技术,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在线视频报警处理,接警人员通过视频与当事人在线交互完成交通事故信息采集、证据固定,并引导当事人撤离现场后远程推送责任认定,实现轻微交通事故的快处快撤,减少群众在现场停留时间,缓解交通拥堵,降低二次事故概率,让群众出行体验更加安心、舒畅。
  推出的4项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新措施,进一步优化交管线上服务体验,推出更多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更好满足群众差异化精细化服务新需求。
  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办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出境个人信息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个人信息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内容。
  强化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管理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20日起施行,对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作出规定。
  《办法》鼓励商品零售经营者通过设置替代产品自助售卖装置,提供购物筐、购物车租赁服务等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与快递企业、环卫单位、回收企业等开展合作,在写字楼、学校、大型社区等重点区域投放一次性塑料制品回收设施;鼓励住宿经营者通过激励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等。
  明确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举报的问题主要由被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处理。电信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可以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可以认定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管理规定但缺乏立案所需证据的,进一步调查;举报的问题已经有处理定论或者可以判定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
  电信主管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分类处理。
  加强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运营者应当加强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将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存储在境内。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办法》还明确了运营者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数据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预防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自6月1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办案机关发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的,均应调查核实;对于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便利条件的人员涉嫌性侵害犯罪的,要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对于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边或者相同、类似场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应当及时并案侦查;接报或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后,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等紧急措施。
  综合新华社、央广网